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68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欽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游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936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