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795號
上訴人即原 丁○○○
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台中縣烏日鄉公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烏日鄉公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9,021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