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662號抗告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年籍、住所部分,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住所,均有所誤載(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惟上開部分並不影響原裁定之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照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自得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被告之年籍、住所欄內容│├──────┼───────────────────┤│1.(原裁定)│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4段10巷27號4樓│││居臺北市○○○路○段○○○號17樓B室││││├──────┼───────────────────┤│2.(更正後)│女37歲(民國61年9月27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路○段○○○號17樓B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