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請人甲○○原姓名:金.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x34x10=4,7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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