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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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新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