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9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緣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同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8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7月1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另於93年間因持有槍砲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確定,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㈡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3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繼於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2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又於同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更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㈡至㈤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㈠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入監執行完畢並與罰金易服勞役(100日)部分接續執行,而於97年1月18日因罰金繳清出監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9月10日14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9月10日22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9月10日17時4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內,因另涉強盜案件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部分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
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附記事項: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一級跟二級一起施用,都放進去玻璃球內一起燒烤施用云云,惟查:毒品海洛因多呈白色粉末狀,係屬中樞神經抑制劑,有助於鎮靜止痛,甲基安非他命則多為白色或無色結晶狀且為中樞神經興奮劑具有提振精神之作用,此為醫療臨床實務所是認,亦為本院職務上所知之事實,從而此兩種毒品所產生之效果,明顯有別,另施用海洛因常用方法多以摻雜在香菸內用口鼻直接吸食或以針劑施打,而甲基安非他命則多放在鋁箔紙上或其他器具(吸食器)以火燒烤燻煙吸之,二者施用方法截然不同,被告何需同時施用該兩種毒品,未據被告提出合理之說明,況被告於警詢時詳述施用海洛因之方法,係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注射左右手臂靜脈血管(見偵卷第4頁),直至本院審理時始翻異前詞辯稱係混合置入玻璃球內施用云云,並無佐證可憑,顯屬避重就輕之詞,自難遽採。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辯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種毒品混合後放在玻璃球吸食器上燒烤云云,核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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