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交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煌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煌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4次
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7年間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並於107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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