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之「 曾義焜 」名義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犯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八十年少易字第一一號、八十二年少訴字第六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二年八月,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因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基於變造駕駛執照之犯意,將自己之照片貼附於「曾義焜」之駕駛執照上而予以變造,致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曾義焜」;嗣甲○○又因涉犯竊盜罪嫌(另行起訴審理)為警查獲,為逃避刑責,竟持上揭變造之駕駛執照,冒用「曾義焜」之名應訊以為行使,並另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一)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凌晨零時及一時十分許,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之逮捕通知及警訊筆錄上,(二)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及六時五十分許,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初訊筆錄及照片、指紋卡上,偽造「曾義焜」名義之簽名及捺以指印,均足生損害於檢察、警政機關筆錄之正確性及「曾義焜」。嗣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比對口卡片後,始偵知甲○○上開行使變造駕駛執照及冒名應訊、偽造署押之情事,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駕駛執照、照片及指紋卡。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後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甲○○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經變造「曾義焜」駕駛執照一張、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警訊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各一紙、逮捕通知二紙及照片、指紋卡各一張等附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固供陳前開駕駛執照係以新台幣一萬元酬金,委由綽號「阿猴」之成年男子予以變造云云,惟查,經訊諸被告有關「阿猴」之真實姓名、年籍時,被告言詞閃爍,並稱無法提供云云,是究竟有無綽號「阿猴」之人尚無從證明,其此部分之供詞即尚不可採,公訴人論以被告與綽號「阿猴」者就變造特種文書部分有共同意思之聯絡即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其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數次偽造署押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連續偽造署押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偽造署押罪處斷。末查被告曾犯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二年八月,經接續執行後,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因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曾義焜」名義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駕駛執照一枚,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名稱│單位│數量│備考│├─────────┼────────┼───┼───────────┤│駕駛執照│枚│一│非被告所有,不予沒收│├─────────┼────────┼───┼───────────┤│警訊筆錄│紙│一│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偵訊筆錄│紙│一│簽名及指印各一枚│├─────────┼────────┼───┼───────────┤│逮捕通知│紙│二│簽名及指印各一枚│├─────────┼────────┼───┼───────────┤│照片│張│一│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指紋卡│張│一│簽名一枚、指印十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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