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昭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壹元」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