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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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
            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訂有發電機維修保養合約,被告並未
依約給付保養款,計積欠九十三年九月、十月份保養款新臺
幣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元,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而被告為
公司、為私法人,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區○○路四段七十
號十樓之二,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可稽,且與原告起訴
狀、卷附合約書影本所載一致,原告未提出記載雙方契約所
生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揆諸首揭法條
,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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