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張壯吉
被 告 吳東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現金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