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想狀態電影製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參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