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偉
被 告 天康藥局忠孝店
法定代理人 謝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