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98年度簡字第8304號之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22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07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15號、第29172號、第30619號、第30676號、第31412號、99年度偵字第2511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7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子○○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錢,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7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開設之樹林市農會大同分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樹林市農會)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由年籍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分別在奇摩或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物品之訊息,致使如附表所示庚○○等11人均陷於錯誤,乃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上開子○○所有之樹林市農會或上海銀行之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庚○○等11人查覺被騙,經各自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移送併辦,並經丑○○、丙○○、丁○○、寅○○、癸○○、辛○○、壬○○、己○○及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暨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移送併辦,與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害人庚○○、甲○○、丑○○、丙○○、丁○○、寅○○、癸○○、辛○○、壬○○、己○○及乙○○於警詢時之陳述,雖不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有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要件,惟公訴人、被告就前開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有反對之意見,且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諸上開規定,前揭被害人庚○○、甲○○、丑○○、丙○○、丁○○、寅○○、癸○○、辛○○、壬○○、己○○及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子○○固不否認確有親自開立該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
伊並未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好像是有一個叫戊○○的人拿去,伊也不知道為何該些帳戶會被詐騙集團使用云云。經查:
(一)上開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確係由被告本人親自所開立使用一情,除業據其到庭所不否認之外,並有樹林市農會98年8月10日樹農信字第0982000922號函附開戶人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98年8月24日樹農信字第0982000989號函附開戶人基本資料及資金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害人庚○○、甲○○、丑○○、丙○○、丁○○、寅○○、癸○○、辛○○、壬○○、己○○及乙○○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因遭詐欺集團成員
施以詐術,進而各自匯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上開樹林市農會或上海銀行帳戶內一節,亦業據被害人庚○○、甲○○、丑○○、丙○○、丁○○、寅○○、癸○○、辛○○、壬○○、己○○及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奇摩拍賣網站得標商品網頁列印、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奇摩拍賣網站得標商品網頁列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幣活期存款明細影本、網路談話紀錄、奇摩拍賣網站得標商品網頁列印、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露天拍賣網得標商品網頁列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奇摩拍賣網站得標商品網頁列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奇摩拍賣網站得標商品網頁列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林宛蓉 郵局存簿影本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堪信被告所有上開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確係作為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庚○○等11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所使用,要無疑義。
(二)至被告雖一再辯稱:伊所有該帳戶好像是有一個叫戊○○的人拿去,但伊不知道為何戊○○拿該些帳戶,伊也沒有親眼看到,所以也不能確定是否是他拿去用的,伊不知道為何該帳戶會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云云,惟查:
1、被告於98年9月22日偵訊中原係供稱:伊不知道樹林市農會存摺及提款卡何時遺失,伊係於98年7月中旬才發現東西不見了云云;此間於98年9月30日警詢時則供稱:伊是於98年7月底、8月初,在臺北縣樹林市○○街○○號2樓住居所內,將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及樹林市農會等2家金融帳戶資料交給名為戊○○之男子,原來這2家帳戶資料(存簿、提款卡)係放置於伊住居所本人臥室的床頭櫃及衣櫃內,戊○○到伊房間要求伊提供,伊不從他就自己動手去找,伊並不同意,但他仍堅決去找,隨即便翻箱倒櫃,最後就找到該2家帳戶資料,戊○○知道伊這2家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但並沒有告知伊拿這2家金融帳戶資料要做什麼用云云;其後於98年10月13日警詢時及同年10月14日偵訊中又改口辯稱:伊不知所開立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印章目前在何處,伊不清楚上海商業銀行帳戶是否跟之前樹林市農會的的帳戶一同不見了云云,由是可知,被告就上開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究係「遺失」、「交付」或「遭戊○○強行取走」,不僅先後說法反覆不一,且此間於98年9月30日警詢時所供述交付上開2帳戶予戊○○之時間,係在98年7月底、8月初,竟在附表所示全部被害人遭詐騙匯入款項並報警處理之後,顯然多所保留,已難輕信其所言屬實;
2、再者,被告於案發前之98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曾親自到上海銀行樹林分行辦理金融卡「解除鎖卡」之申請事項一情,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晶片金融卡/晶片One卡補(換)發申請書影本及臨時對帳單各1張附卷可按,其後相隔約僅1日,本案被害人丙○○隨即於98年7月17日上午10時40分許遭詐騙匯入款項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嗣該筆5000元款項又立即遭提領殆盡,顯見被告「有意」使該上海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得以在本件案發前「適時」回復隨即可以提款卡提領之狀態,否則被告豈有可能在該帳戶於98年7月16日之時,僅有存款金額區區138元之情形下,竟有如此辦理解除鎖卡之積極作為?
3、況且,本件被害人庚○○等11人遭詐騙匯入款項後,係隨即遭人提領一空,試問若非被告提供其所有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同時告知提款卡密碼,則該詐欺集團成員豈有可能輕易將其等所非法騙取之款項,誘使被害人匯入無從控管之他人「遺失或遭強取」帳戶內?凡此均足徵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委不足採信。
(三)又依一般金融機構之作業實務,不論有無資力,任何人均可申辦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使用,且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使用他人存摺、印章、提款卡之理,而金融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要無任意交付予不明人士持有或使用之理;再者,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應為吾人一般生活認知上具備之常識,而近年來電視或平面媒體上,常有詐騙集團利用金錢收購、租借、蒐集他人所申請之人頭帳戶,作為犯罪所得財物匯入款項之相關報導,被告係心智思慮成熟之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將帳戶存摺等物任意交付他人,可能遭詐騙集團做為犯罪工具使用一節,實無諉為不知之理。
(四)準此,則上開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確係由被告所親自開立,並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且被告對於該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可能遭詐騙集團做為犯罪工具使用一事,其主觀上至少存有不確定之犯意,應甚為顯然,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犯意,提供其所有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等相關資料予不詳之詐騙集團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庚○○等11人進行詐騙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11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名,是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檢察官雖未就被告交付上開上海銀行帳戶相關資料予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1所示被害人甲○○等10人詐取財物之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同一效力)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與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自應就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之該犯行一併加以審理判決。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且其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亦因被告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復參酌其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金額,以及於事發後自始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所有上開樹林市農會及上海銀行帳戶存摺連同提款卡等物,雖為被告所有供本件幫助詐欺罪所用之物,惟均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原審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提供上開上海銀行帳戶相關資料予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1所示被害人甲○○等11人詐取財物之事實,並就此屬於想像競合犯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行,併予論罪科刑,容有違誤之處,是檢察官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筑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地點│遭詐騙手法│匯入金融機構及帳│││姓名││(新臺幣)│││號│├──┼───┼──────┼─────┼───────┼────────────┼────────┤│1│庚○○│98年7月16日9│8000元│台北市文山區木│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樹林市農會大同分││││時26分││柵路四段151號│為「ASUS華碩F63PVT58DD│會,帳號00000000││││││前臺北富邦銀行│(F6V)近全新」之筆記型│1328號││││││自動櫃員機│電腦意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2│甲○○│98年7月16日│16000元│某編號157-61號│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新│樹林市農會大同分││││11時22分││第一銀行自動櫃│光三越禮券」意欲出售,適│會,帳號00000000││││││員機│被害人瀏覽該拍賣訊息後,│1328號│││││││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3│丑○○│98年7月16日│5000元│新莊市○○路台│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有手│樹林市農會大同分││││12時08分││灣企銀前之自動│機意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會,帳號00000000││││││櫃員機│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1328號│││││││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4│丙○○│98年7月17日│5000元○○○鎮○○路一│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稱有手│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0時40分││段2號竹山郵局│機意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分行,帳號011522││││││內之自動櫃員機│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00000000000號│││││││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5│丁○○│98年7月17日│5600元│台北縣新店市中│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0時55分││興路三段1號家│為「CannonIXUS870IS」│分行,帳號011522││││││樂福中之自動櫃│之數位相機意欲出售,適被│00000000000號││││││員機│害人瀏覽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6│寅○○│98年7月17日│13200元│嘉義市西區北港│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1時04分││路55號福安郵局│為「NOKIAN97」之手機意│分行,帳號011522││││││內之自動櫃員機│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該拍│00000000000號│││││││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7│癸○○│98年7月17日│4500元│彰化市○○路13│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有廠│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4時許││0號光復路郵局│牌為Ericsson之手機1支意│分行,帳號011522│││││││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該拍│00000000000號│││││││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8│辛○○│98年7月17日│4400元│台南市○○路二│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3時10分││段182號金華郵│為「SharpWX-T930」之手│分行,帳號011522││││││局│機意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00000000000號│││││││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9│ 黃美旋 │98年7月17日│6800元│嘉義市○○路│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3時24分││134號郵局內之│為「SharpWX-T930」之手│分行,帳號011522││││││自動櫃員機│機意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00000000000號│││││││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10│己○○│98年7月17日│9000元│新店市○○路郵│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4時許││局│為「SHARPWX-T930GSM」│分行,帳號011522│││││││之手機意欲出售,適被害人│00000000000號│││││││瀏覽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11│乙○○│98年7月17日│6900元│桃園慈文郵局│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型號│上海商業銀行樹林││││16時許│││為「SHARPWX-T91」之手機│分行,帳號011522│││││││意欲出售,適被害人瀏覽該│00000000000號│││││││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將貨款匯││││││││入指定帳戶中,惟迄今皆未││││││││收到上開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