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林永平 即小胖水族被告 陳鳴鴻鳴門魟魚工坊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鳴鴻即鳴門魟魚工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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