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債權人 歐力豪 即印室了得專業影印輸出坊法定代理人 何怡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印室了得專業影印輸出坊之營業登記資料(以
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③退票理由單影本貳紙,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
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