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周怡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0,7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孫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