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7號聲請人 李志偉 相對人 陳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玖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四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仍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9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號│││(新臺幣)││├─┼───┼───────┼────────┼───────┤│1│陳文昇│104年7月28日│30,000元││├─┼───┼───────┼────────┼───────┤│2│陳文昇│105年3月9日│10,000元││├─┼───┼───────┼────────┼───────┤│3│陳文昇│105年6月9日│20,000元││├─┼───┼───────┼────────┼───────┤│4│陳文昇│105年5月6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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