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周豐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吉思汗住戶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