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周豐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吉思汗住戶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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