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福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
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