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李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藝澄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藝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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