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李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藝澄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藝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