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3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路○段○○巷○號11樓之4,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