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1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丙○○
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己○○、戊○○、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狀載債務人姓名與借據不符,請更正。
2、第三人 林吳美雪 之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其繼承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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