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伍│1初│台│9│台│││台│││號││品制│期月││中│毒2│中│8││中│8││執3││危條│徒│至│地│偵3│地│易2│55│地│易2│5│1││害例│刑││檢│1│院│8││院│8││3││││2│署│││││││││├──┼──┼────┼─┼─────┼─┼───┼────┼─┼───┼────┼──┤│竊│有陸││台││臺│0││台│9││號│││期月││中│少6│中│上7││中│上7││執6│││徒│24│地│連8│高│9│2│高│9│2│4││盜│刑││檢│偵│分│易2││分│易2││8│││││署││院│││院│││1│└──┴──┴────┴─┴─────┴─┴───┴────┴─┴───┴────┴──┘┌──┬───┬────┬─┬─────┬─┬───┬────┬─┬───┬────┬──┐│恐│有拾││台│5│臺│3││台│3││號│││期月││中│9│中│上5││中│上5││執4│││徒││地│偵4│高│0│4│高│0│4│5││嚇│刑││檢│4│分│訴1││分│訴1││6│││││署││院│││院│││4│├──┼───┼────┼─┼─────┼─┼───┼────┼─┼───┼────┼──┤│槍械│有併幣││台│5│臺│3││台│3││號││砲管│期科壹││中│9│中│上5││中│上5││執3││彈制│徒罰拾│至│地│偵4│高│0│4│高│0│4│5││藥條│刑金伍││檢│4│分│訴1││分│訴1││7││刀例│貳新萬││署││院│││院│││0││等│年台元││││││││││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