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賴玉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獻鋒
被 告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村
王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11月2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