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83號
原告 江紫筠
法定代理人 陳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有之招牌(下稱本件招牌)的損失,原告未詳實舉證係被告所造成,說明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該車駕駛人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到本件招牌等語(詳見起訴狀,本院卷第11頁),惟被告僅為車主,原告不清楚駕駛人為何人,此為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6頁),是被告為法人,自無從駕駛車輛致碰撞本件汽車,本院依卷內證據無法判斷本件車禍發生到底與被告有何因果關係,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故本件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