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開心賓果連線彈珠臺貳臺(含IC板貳塊)、賭資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二三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開心賓果連線彈珠臺二臺(含IC板二塊)、賭資新臺幣(下同)六千五百元,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開心賓果連線彈珠臺二臺(含IC板二塊)、賭資六千五百元係被告甲○○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及現場照片十四幀可資佐證;又上開犯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二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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