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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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得謙選任辯護人侯珮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3918、28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得謙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蕭得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復於10
8年1月24日延長羈押1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