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正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正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正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至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除①編號2至4「備註」欄所載「編號2至編號3」應更正為「編號2至編號4」、②編號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541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541號、第15759號」外,其餘均引用為本件之附表),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4、6、7所
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並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爰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或收受贓物罪,其中編號2至7部分之犯罪類型相同或相似,且編號2至5、7部分之犯罪日期分布在104年3月至同5月間,犯罪時間極為密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之限制(即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8年7月」),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各罪所處刑期總和「有期徒刑6年6月」);再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表:受刑人鄧正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