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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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林郁雯 (住、居址均詳卷)
陳永琪 (住、居址均詳卷)被告 王以樂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以樂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韓茂山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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