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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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智斌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胡立梅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胡○○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胡智斌之應繼分比例。
五、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間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同年8月9日所為繼承登記,與原告提出資料所載之登記原因「贈與」不符,此部分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不動產(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段)1344-9地號土地2505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