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謝平東 (住址詳卷)被告 陳鈺林 (住、居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鈺林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韓茂山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169 號判決(114.01.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