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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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鄒明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永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鄧永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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