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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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告 尤穎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珈軍 即 邱春娥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