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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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吳康貝 (住址詳卷)被告 蕭代權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蕭代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