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96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所載發票日民國97年6月10日與系爭本票所載發票日民國96年6月10日不符)。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