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93號聲請人 張敦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建睿 即 邱立全 、 黃育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仟參佰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