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郭張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欣鋒工業有限公司、 謝冠仁 、 謝凱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0,598元(計算式:1,150,794+929,804=2,080,5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