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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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永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