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借貸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嚴翊方 被告 顧浚耀 上當事人間確認消費借貸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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