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劉陳佳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6月11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50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迄今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5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F8792│股票│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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