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陳淑茹 訴訟代理人 李慶豐 律師被告 賴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