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洪茂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又被告甲○○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原審亦已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之重刑,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9年3月20日執行羈押,99年6月2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9年8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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