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吉因違反保護令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清吉因違反保護令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99年度審簡字第1933號,編號2:99年度簡上字第385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酌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