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被告乙○○原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