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黃文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乙○○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乙○○等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折合銀
元貳佰叁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歐祝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