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6號,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96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8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列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揆諸上揭說明,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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