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黃張甚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 洪寶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