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度偵字第350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且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於97年11月14日0時4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急診室就醫後,因不滿臺中醫院之保全人員乙○○(傷害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勸導離去,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許,向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報案,經該所警員 溫立成 等人受理後,丙○○即本此犯意,向警局溫立成等人誣告稱:「(警員問:你今〈14〉日因何事到本所製作筆錄?)因我遭人傷害,而至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警員問:你於何時?在何地。遭何人傷害?)我於97年11月13日下午5時30分至18時左右,在臺中醫院急診室門口,遭臺中醫院保全乙○○傷害。」、「(警員問:乙○○如何傷害你?你有無還手?)他用腳踹我,我就倒臥地上。我倒臥地上時,他用手拉我要將我扶起,造成我右手肘擦傷(至所報案時,並無驗傷證明)。當時我沒還手。」、「(警員問:你因何事與臺中醫院保全人員發生有肢體衝突?)因我在急診室門口抽煙,他叫我去急診室右手邊抽煙,因為我不要過去,所以引發之後的肢體衝突,造成我受傷。」等語,而以此報請該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乙○○涉嫌傷害罪嫌,即藉此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乙○○犯罪。嗣因乙○○到案說明,並經警調閱臺中醫院急診室之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偵訊、證人 李建樺 於警偵訊中證述被告到達臺中醫院前已受傷,嗣證人乙○○亦僅勸導被告離去,並未毆打被告致受傷等經過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照片、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病歷紀錄、外-門診處方明細、診斷證明書及臺中市消防局98年3月20日消護字第0980002860號函檢送關於被告在97年11月13、14日經該局派救護車緊急送往臺中醫院治療案共3件等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並足資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又被告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在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誣告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前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且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7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之刑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藉故誣指證人乙○○犯罪,浪費司法資源,更使證人乙○○身心、工作均因此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惟念其犯罪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殷殷悔意,態度甚佳,並已與證人乙○○達成調解,乃證人乙○○亦請求給予被告最輕刑度等語,及其復另以書面向臺中醫院公開聲明道歉,有公開道歉書在卷可稽,堪信其除有悔悟之意外,更以積極行動彌補過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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