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7年5月8日17時許,在臺北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12公克,驗餘淨重0.01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72714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參,是本件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因上開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24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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